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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举办“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定位”教师讲座
2021-11-19 15:44 宋思琳 

20211117日下午,我院教师何天文博士在澍泽学术报告厅举办了本学期第四期教师讲座,此次讲座的主题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定位”。我院郭明龙教授、郭庆珠教授、李昭副教授、冯汝老师、晁晓军老师以及部分本科生、研究生参加了此次学术会议。

讲座开始前,郭明龙副院长介绍了何天文老师的研究方向和求学经历,并强调理论研究的重要性,建议同学们以今天讲座为契机加强基础理论学习。

何天文老师首先介绍了何谓行政诉讼功能定位,随后分析了我国行政诉讼功能定位的研究意义、学界分歧,并详细阐释了主客观诉讼的区分标准,并对未来行政诉讼功能定位做出了进一步设想。

首先,关于行政诉讼功能定位的问题。何老师认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所要发挥的功能或者所要达到的目标是解决行政诉讼是主观诉讼还是客观诉讼的问题。所谓主观诉讼是旨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纠纷,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而客观诉讼旨在明确行政权的合法性界限,维护公共利益和依法行政原则。

其次,对于我国行政诉讼功能定位的研究意义。从理论上看,虽然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定位还未达成共识,但是对其进行探讨对完善行政诉讼立法、明确行政诉讼规则的适用以及确立域外法理的本土化法律基础具有重大意义。

第三,关于行政诉讼功能在学术界存在分歧。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定位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是一种客观诉讼,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功能是根本的;第二种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是一种主观诉讼,其监督行政的功能是一种宏观的监督,有别于客观诉讼的直接监督;第三种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是主客观兼具的一种制度。

第四,对于行政诉讼功能主、客观诉讼的区分标准问题。何天文老师从诉讼目的、原告资格、权利保护必要、诉讼标的、处分权、判决效力这六个方面对主观、客观诉讼进行了界分。根据这六项区分标准,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进行了详细阐释。

最后,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定位做出设想。何老师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形成了以主观诉讼为主、客观诉讼为辅的基本架构。主、客观诉讼特征杂糅现象存在。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诉讼,何天文老师提出,应当着眼于主观诉讼的规则协调,将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进行限定,在实体审判增加行政侵权性的内容,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中应当规定以确认利益的存在为条件,同时要明确判决效力的相对性。

讲座结束后,郭明龙老师从其自身学习经历谈到通过学习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定位,对于民事诉讼“纠纷解决说”的目标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郭庆珠老师认为,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应加强基础理论研究。何老师今天的题目是对理论问题的深入研究的体现。我国行政诉讼法在起诉阶段遵循主观诉讼,但是在后续阶段是否遵循主观诉讼具有不确定性。因为行政诉讼法不以诉讼请求的范围为限定,而是进行全面审查,不可避免地要进入到客观诉讼的范围。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的界限到底在何处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冯汝老师提出哪些规定适用于客观诉讼或者哪些规定是不相容的,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是基于法律监督还是基于公共利益的代表来参加诉讼?何老师认为,当行政机关未依法行使职权进而侵犯公共利益时,检察机关则可以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由法院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在场的同学积极提出自己的困惑。有同学提出,为什么要把受案范围中的合法利益限定为法律上的利益,还有反射性利益应当如何理解?何老师解释了德国规范保护理论,指出用规范保护理论能够限定利益只包括法律上的利益,不包括事实上的利益,而反射性利益属于事实上的利益。还有同学提出,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介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之间,并且是一个浮动的标准,如何去确定行政诉讼中具体个案的证明标准?何老师认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可以适用优势证明标准,一般情况下公益程度越高或者客观属性越明显,证明标准也就更高一些。

何天文老师分享的内容丰富充实,引发大家的深度思考,号召大家重视基础理论学习,得到大家的一致好评和肯定,本次学术讲座营造了良好的学术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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