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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召开研讨会热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2023-12-27 15:37 马学禹 


12月14日下午,寒风凛冽、大雪纷飞,法学院澍泽报告厅内却暖意融融,我院民商法师生围绕刚刚通过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展开了热烈的研讨。本次研讨会由法学院民商法学教师党支部、津沽学院法学理学系教师党支部和民商法教研部联合组织,诚邀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会长、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贾邦俊教授做主旨发言,法学院院长郝磊教授、副院长郭明龙教授、民商法学教师党支部和津沽学院法学理学系教师党支部全体党员和民商法教研部各位老师,以及法学院民商法研究生、法律硕士研究生40余人参加了研讨会。民商法学教师党支部书记、民商法教研室主任王春梅教授担任主持人。

讲座伊始,贾邦俊教授首先表达了回到工作多年的师大法学院进行讲座的激动之情,并表示自己将继续持续关注和学习《民法典》及司法解释。贾老师的一席话,瞬间令澍泽报告厅内的师生如沐春风、精神振奋。之后,贾老师主要围绕《合同编通则解释》中的一般规定、合同订立方式的完善和合同效力规则三个部分展开演讲。在合同编通则一般规定方面,贾教授指出《合同编通则解释》对其规定了“对合同条款的解释规则”和“对交易习惯的如何认定”这两个条文。对于合同条款应如何解释,按照《民法典》第142条规定,合同条款解释是对“意思表示”的解释,其可分为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解释和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解释。是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解释的基础,结合合同的性质、目的、习惯、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及磋商过程和履行行为等因素,最后由法院裁定得出。对于“交易习惯”如何认定,《民法典》仍然特别重视交易习惯的适用。不过,《民法典》第10条提出了交易习惯的概念,没有规定交易习惯的类型和识别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对“交易习惯”界定和“证明”两大难题。本《司法解释》第2条把“交易习惯”分为指“当事人之间在交易活动中的惯常做法”的“往例”和指“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的“通例”。此外,还规定了主张交易习惯的举证责任负担规则,即“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在合同订立方式的完善方面,贾教授认为解释对合同订立方式做了细化、顺应现代交易规则的解释。第一,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的合同成立。其贯穿了合同是否成立唯一标准,在于订约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且即刻生效;鼓励交易成功规则,追求社会财富增值;不轻易判定合同的不成立的理念。第二,以竞争方式订立合同的成立时间。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本质要求,贯穿了当今社会市场推出的订约方式,充分运用网络新技术手段、做到快捷、便利、高效运作方式;防止竞争、网络技术条件下订立合同在时间上出现误差,有损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情形发生;追求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平等、独立、公平、公正的价值理念。第三,预约合同的认定、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无论本约还是预约合同,且意思表示一致均为合同成立且有效;探究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不认合同之名,去伪存真;遵循约定必守信规则;生效合同必有责任,否则非合同。第四,对格式条款的认定与解释。对格式条款的认定以及提供方对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涉及到平等保护和倾斜保护的辩证关系;利用信息网络订立合同更倾向对消费者利益保护,以干预手段找回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等性。

对合同效力规则的完善部分,贾教授表示合同效力的认定极其复杂。首先,社会交易关系的多变性、快捷性,高新科技渗透到合同关系中来,再者合同关系覆盖的交易类型、规模不断扩大,向着各个方面渗透、蔓延;其次,现行民法典适用合同效力的规范分散在两处,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和合同编“合同效力”,二者之间规则的衔接,带来法律适用的困惑、难解。与过去合同法时代此问题的法律适用有别;再次,民法典设立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制度适用,与合同效力制度之间发生碰撞,选择法律规范的适用时增加难度;最后,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效力的规定又过于简单,其规定仅仅为一般化,更需要在此细化、建立逻辑合理的规范体系,所以本次司法解释用大篇幅来解释该问题。在该部分贾教授重点讲解了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方面,多份合同和名实不符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认为该效力的认定必须体现出法律给予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还要兼顾真实意思表示有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公序良俗为判断合同有效或无效的标准。对“阴阳合同”何为“名实不符”的认定与处理,则要求法官在审判中做到“透过现象看本质”唯物辩证观。本次司法解释统一规定了交易中多份合同,以最后一份为准;合同变更方式有二:订立合同顺序和实际履行情形;出现禁止变更情形,变更无效,并应当贯彻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认定应采取“谦抑性”原则的理念,综合多因素、行为次数、行为后果、能充分说理论证;自然人因生活所迫,且未给社会公共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等等不易认定行为无效。另一方面,无权处分、越权代表、越权职务代理订立合同以及乱用图章和签字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认为当不存在‘合同无效’判定情形时,不轻易判断合同无效;注重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衔接利益平衡,提倡促交易成功;同时保护受让人享有的民事权利,追究无权方的违约责任。保护善意的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强调对交易“动”的安全优先保护,舍去对静的安全的优先保护。有过错必追责,责任自负;无过错不担责。职务代理人行为不得越权行使;权限限定范围是关键;为保证交易行为的安全、稳定。判定合同无效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无权所为行为;二是印章有瑕疵,二者缺一不可;鼓励交易成功及促进经济高速发展;极力维护经济运行体系中“动”的安全,交易秩序的稳定化。惩戒恶意串通行为;守护善意、正直行为;维护健康、良好的社会交易秩序。民事平等原则也体现在交易结果上有损失,就应当求得赔偿;追求经济利益上的平等性。

郝磊院长对贾邦俊教授不畏冰雪严寒、忍受膝盖病痛、关注法学前沿的精神和心系法学院师生的情怀表示高度肯定和感谢,倡议法学院师生要致敬、发扬和学习老先生及时追踪立法前沿的敬业精神,要以前辈为榜样引领法学院全体师生不断进步,然后针对司法解释虽然没有明确强调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分,但司法实践仍然需要以此为基础进行合同效力判定,并结合实践中的真实案例进行了具体阐释。郭明龙副院长接续郝院长的话题,表示两种强制性规定的区分与确认在实践中确实存在诸多疑问,无法完全据此来判定合同效力,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持续探索和总结经验。王春梅教授也指出两类强制性规定的区分与确认是世界范围内的难题,各国都在努力摸索,我国亦然。焦艳玲教授针对解释第30条规定的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结合《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相关规定发表了自己认识。于文萍老师、津沽学院法学理学系高芬芬等各位老师以及2022级法律硕士莫滨杨、2022级法学硕士周超凡、2023级法律硕士姜袆泽和王静哲等同学也针对《合同编通则解释》的不同条文畅谈了自己的认识与理解。

华灯初上,雪花炫舞,澍泽报告厅内的气氛愈加热烈。但时间飞逝,研讨会只能就此落幕,但启智润心,更多未竟的话题留待法学院师生他日继续探讨。

 

 (文/马学禹 图/赵阡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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