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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实验中心仪器设备借用管理规定
2018-12-17 16:31  

法学院实验中心仪器设备借用管理规定

20106

法学院实验中心仪器设备是直接为教学、科研实验服务,为提高我院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完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避免仪器设备的非正常损坏和丢失,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我院教职工确实因教学、科研或行政管理工作需要借用仪器设备,应由借用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仪器设备借用登记表》中相关栏目,由主管领导签字批准,交实验中心备案后方可借出。

2、外单位借用我院实验中心仪器设备,需由借入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填写《仪器设备借用登记表》,由我院主管领导签字批准,交实验中心备案后方可借出。

3、仪器设备借出时,借用人必须与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当面检查仪器好坏及其所带附件,按《仪器设备借用登记表》要求填写“仪器设备编号”、“附件配件”等栏目,如有故障或附件缺损需标注清楚或不借用。

4、所有外借仪器设备,借用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借用期限为一个月,若确实需要续借的,请在归还期限内办理续借手续。外借仪器设备归还时,借用人要当面接受仪器管理人员的验收,填写《仪器设备借用登记表》中“归还记录”栏目,如发现有损坏或性能指标不合格者,按照天津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执行。

5、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的教职工,应归还所借用的仪器设备,经实验中心及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后,办理离岗或离校手续。

6、大型或价值超过五万元(含五万元)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一律不外借。

7、我院实验中心仪器设备不向学生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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