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发布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方向)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培养目标与要求
本专业学位主要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的高层次的专门型、应用型法治人才。
(一)基本要求
1.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遵守宪法和法律,德法兼修,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公民素质,恪守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规范;
2.全面掌握法学基本原理,特别是社会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具备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法律思维、法律方法和法律技能;
3.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
4.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二)具体要求
1.全面掌握法律专业知识;
2.能够运用法律思维分析和解决法律实务问题;
3.熟练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具备在具体案件中进行法律推理的能力;
4.掌握诉讼主要程序,熟练从事法律事务代理和辩护业务;
5.熟练从事非诉讼法律实务以及法律事务的组织和管理;
6.熟练掌握法律文书制作技能。
二、培养对象
通过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并经复试选拔录取的,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或同等学力人员。
三、培养年限及方式
(一)培养年限
全日制法律硕士基本修业年限为2年,非全日制法律硕士必要时延长1年。
(二)培养方式
1.把知识教育同价值观教育、能力教育结合起来,把思想引导和价值观塑造融入每一门课程教学;
2.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注重实务能力的培养;
3.成立导师组,采取集体培养与导师个人负责相结合的指导方式;
4.加强教学与实践的联系和交流,聘请具有法律实务经验的专家参与教学及培养工作;
5.必修课一律考试。选修课的考核可以采用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四、培养内容与学分
总学分不低于54学分。其中:课程设置34学分,实践教学与训练不低于15学分,学位论文5学分。
(一)课程设置(不低于34学分)
课程结构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选修课分为推荐选修课和自选课。
1.必修课(不低于18学分)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2学分)
(2)外语(3学分)
(3)法律职业伦理(2学分)
(4)民法与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4学分)
(5)刑法与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4学分)
(6)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原理与实务(3学分)
2.选修课(不低于16学分)
(1)法理学(法律思维与法解释学)专题(2学分)
(2)宪法专题(2学分)
(3)国际法专题(2学分)
(4)合同法原理与实务(2学分)
(5)侵权法原理与实务(2学分)
(6)物权法原理与实务(2学分)
(7)家事法原理与实务(2学分)
(8)公司法与证券法原理与实务(2学分)
(9)保险法原理与实务(2学分)
(10)国际私法专题(2学分)
(11)证据法专题(2学分)
(12)纠纷解决机制专题(2学分)
(13)民事权利的刑法保护专题(2学分)
(14)金融法原理与实务(2学分)
(15)财税法原理与实务(2学分)
(16)房地产法原理与实务(2学分)
(17)知识产权法专题(2学分)
(18)环境资源法专题(2学分)
(19)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题(2学分)
(20)国际经济法(2学分)
(21)经济刑法专题(2学分)
(22)公务员法(2学分)
(23)行政立法(2学分)
(24)行政程序法(2学分)
(25)国家赔偿法(2学分)
(26)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2学分)
(27)教育行政法(2学分)
(28)行政刑法(2学分)
(29)公共管理学(2学分)
(30)中国政府与政治(2学分)
(31)法律与公共政策(2学分)
(二)实践教学与训练(不低于15学分)
1.法律文书(2学分)
2.论文写作与法律检索(2学分)
3.模拟法庭训练(3学分)
4.律师与公证业务(2学分)
5.专业实习(6学分)
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实习由自主实习和统一实习组成。实习期共计6个月。
(1)由学院统一安排的实习自第3学期9月份最后一周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为期3个月。
(2)自主实习由学生利用假期及课余时间完成,实习时间应累积满3个月。
(3)实习单位应是公检法系统、律师事务所、立法机关或其他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公司法律部等。学院鼓励法律硕士在学期间分阶段在不同法律职业部门实习。
(4)实习须以法律实务为主要工作内容。
实习结束后,需由实习单位根据学生的综合表现出具实习鉴定并盖章。每位学生根据实习情况向法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提交一份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报告以及参与办理的案件的案例分析。
(三)学位论文(5学分)
学位论文指导实行双导师制。一位导师为具有硕士指导资格的校内教师,另一位导师由实务经验丰富同时兼具较高理论水平的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的法律实务专家担任。选题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论文内容应着眼实际问题、面向法律事务,反映学生运用所学法学理论与知识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
全日制法律硕士学生第2学期末进行论文开题,第3学期进行论文中期检查,第4学期进行论文答辩。非全日制法律硕士学生必要时各阶段顺延2个学期。
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问题的研究为主要内容,提倡采用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等形式。
学位论文的写作应当规范,并达到以下5个方面的要求:
1.选题有理论和实践意义,题目设计合理;
2.论文应当对国内同类课题的研究或实践进行梳理和归纳;
3.论据充分,论证合理,资料完整;
4.作者具有研究方法意识,能够采取多样的研究方法,如社会调查与统计方法,社会学分析方法,比较方法,规范实证方法,价值分析方法等;
5.符合写作规范,字数不少于2万字。
五、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法律硕士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无“记过”以上处分,经导师同意的,可以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必须由3名本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其中至少有1名校外法治工作部门专家;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1至2名法治工作部门专家。
学位论文通过答辩,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的,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同时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同时获得法学院颁发的主修模块结业证书。
学位论文不能如期完成,或答辩未通过,或未达到其他申请学位要求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