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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7-09-01 17:57  

(2009年1月全面修订、2014年6月、2016年6月部分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我校开设的所有本科专业均可授予学士学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专业可以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学位按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或人才培养专门类型授予。

第三条 本细则是指导我校学位工作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本校毕业的本科生(包括我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及接受成人教育本科专业的毕业生)、研究生和在职人员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申请和授予工作,以及与学位有关的工作。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的学位工作参照相关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性意见执行。

第四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道德品行端正,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达到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成立天津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在相关学院或特定学科设置学位评定分委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置办公室(由研究生院、教务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学位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19至2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4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会成员从各学院院长及本校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所占比例应不少于三分之二。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由校长提名,报市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组成。各学院或特定学科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分委会一般由5至9人组成,设主席1人,由院长或特定学科负责人担任,分委会主席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分委会一般应由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人员组成。委员由院长提名,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分委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定学位工作的有关文件。

2.审定申请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3.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4.审定学科带头人及后继学科带头人的人选。

5.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6.审查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情况,做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7.遴选确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做出停止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和撤销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裁定有关争议事宜。

8.对三级学位授予工作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估。

9.听取各分委会和学位办公室关于学位工作的汇报,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出现的争议和其他问题,做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的决定。

10.审查拟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情况,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例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二次全体会议,于每年6月下旬及12月下旬举行(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因工作需要,可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召开专项工作会议;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经与会委员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全体委员的1/2方为有效。

第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1.审议有关学科、专业申请学位授予权的材料。

2.审定本分委会所辖学科、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3.审查授予学士学位人员情况,确定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4.负责全面审查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情况,做出是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建议。

5.做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的建议。

6.审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

7.通过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8.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起草有关学校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执行学位委员会的决议,代表学校负责解释有关学位问题。

2.审查通过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协助和指导各学院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初审分委会提交的全部申请人材料。

3.办理学位申请手续,组织检查学位课程考试及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收集整理有关研究生学位授予人员的材料并归档、立卷。

4.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组织发放学位证书。

5.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天津市学位委员会上报学位授予情况材料。

6.遴选研究生导师的组织工作。

7.为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准备材料,并就特殊问题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议题。

8.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术水平标准

大学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能够基本掌握一种外国语。

3.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4.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者。

2.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者。

3.外语专业的学生未通过全国外语专业四级考试者。

4.非英语专业的学生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全国大学英语水平考试(以下简称CET)四级考试成绩者。

5.艺体类专业学生未达到学校规定的CET三级考试成绩者。

6.考试作弊者。

7.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8.因各种原因受过记过以下(含记过)行政处分,毕业前未取消者。

9.原按结业离校,后经考核成绩合格换发毕业证书者。

第十四条 审核和授予办法

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入学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第十二、十三条及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各项学习项目的考核成绩、毕业论文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于学生修业期满前,提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初审并汇总后,报学位办复审,并由学位办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凡因考试作弊或受留校察看处分而影响学位授予者,若在校学习期间能充分认识自己所犯错误,待解除行政处分后,并具有以下条件者,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授予学位:

1.获得与本人所学专业相关的学科级竞赛省部级一等奖或全国二等奖及其以上;

2.经审核在最新版《中国核心期刊目录》认可的期刊中,以天津师范大学学生身份、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文章;

3.毕业资格审查时,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及其以上,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优秀;

4.在毕业前,经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并已领到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

5.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的特别突出成绩(或事迹)。

新条件审议通过后自2014级新生开始施行。

每年9月,对于以下几种情形的学生,考试成绩合格,达到了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会签,可授予学士学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在下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予以确认:

1)6月份时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而此时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标准的(非英语专业);

2)6月份时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而此时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英语专业);

3)6月份时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而此时重修考试成绩合格的;

4)6月份时因未取得辅修成绩暂缓申请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而此时辅修成绩已取得的。

参加夜大学、函授、大专起点本科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继续教育学院会同教务处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报校学位办复审,并由校学位办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市学位办批复。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 学术水平标准

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

5.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学科、专业的外文文献资料,并能撰写外文论文摘要。

6.学术型全日制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至少以天津师范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国内外正式出版物上公开独立发表1篇本专业的科研文章;若与他人合作撰写论文,研究生本人必须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研究生可以为第二作者);论文须正式发表,接受函等无效。

第十六条 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

1.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第一外国语、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五至六门。

2.在校硕士生课程学习按照学分制方式予以组织,硕士课程的课内周学时为1,上一个学期的课,并考试及格或考查通过,记1学分;若课内周学时为2,一般记2学分,以此类推,考试按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课程学习计划进行。

3.在职人员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课程考试科目为第一外国语需参加为在职人员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而设立的全国统一外国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除第一外国语外其它科目应与所申请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相一致;有关学科、专业还要通过国家组织的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4.课程考试如不及格,需重修。申请学位者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七条 通过全国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入学的研究生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予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1.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者。

2.未取得规定的学分者。

3.因各种原因受到记过以下(含记过)行政处分,毕业前未取消者。

4.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5.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不予推荐者。

6.学术型全日制研究生非外语专业英语成绩未通过CET六级(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英语成绩未通过CET四级),其他语种成绩未达到相同水平要求,且未通过校内组织的相当于CET六级(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未通过校内组织的相当于CET四级)水平考试者。

7.学术型全日制研究生在学期间没有在国内外正式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科研文章者。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申请者独立完成,若科研课题是由多人合作的项目,其论文应是属于本人独立完成的那部分研究成果,有共同部分应加以说明。

2.论文的内容应有自己的新见解;应能反映作者掌握了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表明作者已基本掌握从事本学科研究的方法和技能,能够独立承担相关的科学技术工作。

3.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工作量。选题确定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六个月。

4.论文应符合科研论文的学术规范。论文要有科学性,结构严谨,材料真实可靠,文字通顺、简洁,标点符号正确,引用文献资料和使用的计量单位、图表等符合规范要求。

5.论文要有简明的中、外文提要。

6.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参见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规定。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的评阅

硕士学位申请者资格审查合格,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审查通过予以推荐后,即可进行论文评阅,具体要求如下: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选聘与论文所研究课题有关的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2—3名,其中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如评阅人一致认为论文达到了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可组织答辩;如其中1人为否定意见时,须另请评阅人重新评阅,若新聘评阅人仍持否定意见时,论文应修改,修改后的论文仍请评阅人评阅,直至通过后方可组织答辩;如两人以上(含两人)为否定意见时,则该论文不能组织答辩。

2.评阅人的评语应包括:对论文选题的理论或实际意义及社会经济效益的评价;对论文成果是否表明作者有新的见解和论文水平的评价;对论文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评价;对论文工作量、写作水平等的综合评价;论文的不足之处等。

3.应保证评阅人至少有两周的时间评阅论文。

4.校学位办将对学位论文进行抽查或普查,被查的论文评阅人由校学位办聘请,评阅工作由校学位办组织进行。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

1.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批准,报校学位办备案。

2.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答辩委员会应由具有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中正高级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要有1名校外专家。

3.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一般由学院研究生秘书担任,也可由答辩委员兼任),协助答辩委员会主席整理全部答辩材料和组织安排答辩相关工作。

4.除学位论文内容涉及机密外,所有答辩均须公开举行,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至少提前3天公布相关信息,并欢迎旁听。

5.论文答辩采取不计名投票方式,答辩委员会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方为通过;对论文未通过者,还应做出是否允许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

6.论文答辩时间每人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主要程序是:①一般应由院长宣布答辩委员会主席和成员名单;②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③由指导教师(或秘书)介绍申请者基本情况;④申请者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⑤委员提问,申请者答辩;⑥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秘书宣读导师和评阅人的评阅意见,讨论并通过答辩决议,并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做出决议;⑦复会,由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⑧答辩会结束。

第二十一条 审核和学位授予

1.学位申请者答辩通过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有关材料整理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必须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办公室。在每年召开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经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半数同意者,方为通过,并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决定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由校长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为签发日期。

2.在职人员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和《天津师范大学关于接受具有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五章  博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 学术水平标准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掌握所学学科、专业宽厚的基础理论和深入的专门知识。

3.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4.学位论文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5.掌握两门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能熟练地阅读本学科、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具备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6.在校学习期间,至少以天津师范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国内外正式出版物上(内刊、增刊、论文集等无效)公开发表2篇本专业的科研文章,发表论文中至少1篇为在权威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或两篇均为在核心期刊独立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若与他人合作撰写论文,研究生本人必须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研究生可以为第二作者)。论文须正式发表,接受函等无效;权威核心期刊和核心期刊界定范围以我校科研主管机构确认为准。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

1.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必修课,第一、二外国语。

2.博士生学位课程学习按照学分制方式予以组织,详见《天津师范大学攻读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考试结合课程学习计划的要求进行。

3.博士学位课程综合考试须由相关学科3—5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考试委员会组织进行,考试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担任,受试学生的导师一般不能担任主席。

4.对考试不合格者由博士生培养指导小组和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查,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予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1.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者。

2.未取得规定的学分者。

3.因各种原因受过记过以下(含记过)行政处分,毕业前未取消者。

4.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5.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不予推荐者。

6.在校学习期间公开发表本专业的科研文章未达到第二十二条第6款要求者。

第二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申请者独立完成。

2.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取得创造性成果;应能反映作者掌握了本学科宽厚的基础理论和深入的专业知识;表明作者已掌握从事本学科研究的方法和技能,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学位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工作量。博士生从事科学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应不少于二年。

4.论文应符合科学研究论文写作的学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的评阅

博士论文完成后,首先由导师进行审阅,并写出学术评语,再由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聘请3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一般应为博士生指导教师,其中至少有2名校外专家)评阅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学术水平和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写出具体评审意见;如评审专家一致认为论文已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可进行论文答辩;如有2人不同意答辩,或有1人不同意答辩经另聘请1位专家进行评阅后仍不同意答辩者,则该论文不能答辩。

第二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

1.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确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2.答辩委员会由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专家5—7人组成,成员中至少要有2名校外专家,且半数以上应为教授或相当职称博士生指导教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校外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担任。

3.答辩委员会秘书协助主席组织论文答辩会,做好答辩记录和答辩材料的整理上报等工作。

4.答辩委员会对论文水平、答辩情况,进行评议,采取不计名投票方式,就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做出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方为通过;答辩未通过而论文有补充修改基础的,答辩委员会可以做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允许重新申请一次答辩的决定。

5.答辩委员会应结合论文评阅意见和论文答辩情况做出答辩委员会决议。决议应对论文选题,取得的成果及水平,申请者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独立科研工作能力,答辩情况和论文中存在的不足等做出具体评价。

6.论文答辩时间一般人均不少于1小时,其主要程序参见第二十条第五款。

第二十八条 博士学位的授予程序同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应在本单位公布。公布三个月后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名誉博士

第二十九条 名誉博士学位是一种荣誉称号,对于国内外卓越的专家、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七章    

第三十条 学位申请者,对于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不服,可以在决定做出的三个月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对于我校授予学位的决定持有不同意见的学术团体或个人,可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异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对接到的申诉和异议进行处理。如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所做处理仍有异议,可继续向天津市学位委员直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本细则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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