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下午,本学期教师讲坛第三讲在澍泽学术报告厅成功举行,天津市民法学会会长、我院副院长郭明龙教授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中的制度亮点”为主题作了讲解。王慧副教授、何天文、晁晓军老师及部分本科生、研究生参加活动。讲座由学院院长郝磊教授主持。
主持环节,郝磊院长首先就《民法典》颁布五周年系列学术活动安排进行了说明,同时指出,侵权责任编作为法典中的民事权益保护规范,对于推动法典落地生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相信通过今天的讲座大家会对民法典有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进入讲座环节,郭明龙教授就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涉及的七种特殊侵权制度展开讲解。首先,关于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侵权责任,司法解释明确支持赔偿监护人寻亲的合理费用、明确了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依法支持权利人合并请求赔偿人身损害与寻亲费用。他就以上规定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影响、关于抢夺和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争议、关于寻亲合理费用的认定、关于第三人惊吓损害原理与反射性精神损害的认定、涉及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第二,关于监护人、教唆帮助侵权人与教育机构责任,他认为,针对民法典中“相应的责任”,司法解释创设了除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相应补充责任之外的第五种责任形态,体现了制度创新。第三,关于用人单位责任,他指出,司法解释将司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成熟做法以司法解释进行固定,明确了用人单位责任的适用范围、劳务派遣关系中的侵权责任形态、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构成自然人犯罪的用人单位责任等问题。第四,关于产品责任,他认为,司法解释化解了民法典与产品质量法的规范冲突,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也产生了影响。另外,他还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高空抛坠物责任进行了分析。讲座最后,郭教授总结认为,本次司法解释的亮点主要体现在明确了民法典中的“相应的责任”、对身份权的保护、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关系。
在提问环节,研究生同学围绕未成年人侵权时,该未成年人与其监护人作共同被告等与主讲人进行了交流,郭教授做了详细解答。
本次教师讲座系我院庆祝民法典颁布五周年系列学术活动之一。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切实实施民法典”的重要要求,学院将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民法典,让这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真正在实践中扎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