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9日下午2点,由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主办的“《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法律责任编”科研工作坊在澍泽学术报告厅顺利举行。本次活动由冯汝副教授担任召集人,魏建新教授、于文萍老师、刘东辉副教授、李敏副教授、高丽丽副教授、王慧副教授、李佳威老师以及研究生刘丽霞作为与谈人,围绕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编的核心条文展开深度研讨。
会议伊始,召集人冯汝副教授介绍了《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基本构成、主要内容以及法律责任编的核心条款。她指出,环境法具有高度综合性,其法律责任的有效落实最终依托于民法、行政法、刑法及诉讼法的支撑与衔接。本次科研工作坊以“法律责任编”为具体抓手,旨在回应条款可能存在的模糊性,探讨科学合理的责任设置方案,避免因责任机制不完善导致实施困境。她强调,《生态环境法案(草案)》明确指出,生态环境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跨部门法的视角对于构建逻辑严密、可操作性强的生态环境法律责任体系至关重要。
研讨环节中,与会专家结合各自专业领域,对草案条文提出了系统而深入的建设性意见。
魏建新教授提出应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条款中公众监督的强制性,并建议增加一般性的环境行政法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双向衔接条款。
于文萍老师从《民法典》与《生态环境法典》衔接的视角提出建议。她认为,民法典以“民事权益损害救济”为核心,生态环境法典应聚焦“生态环境损害救济”,需清晰界定生态修复责任的请求权主体与赔偿范围,避免诉权冲突与司法资源浪费。她还建议《生态环境法典》责任编中应增加政府及相关部门因监管不当导致损害发生或扩大的民事责任条款。
刘东辉副教授针对行政责任部分复杂、执法难度大的问题,建议优化条文结构,如考虑罚则前置,强化执法可操作性。她还指出,应增加具体实施条款,明确环境领域代履行的法律依据与代履行费用的追缴程序问题。
李敏副教授指出《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行政法律责任条款需与《行政处罚法》进一步精准对接。她也认为,环境代履行在环境治理中具有重要作用,需完善其启动条件、实施主体、费用追缴等具体制度设计。
高丽丽副教授指出《刑法》中的环境资源类犯罪多属于空白罪状,要注意《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强制性规定与《刑法》的衔接,避免法典公布后冲击刑法适用。同时,她认为,需破解刑民行交叉领域的环境法律责任问题,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定性及具体责任方式。
李佳威老师指出现行立法对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采取“嵌入式”技术,导致角色混乱与立法冲突,根源在于未厘清其行权原理差异。她具体分析认为,在《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相关条款设计中应区分检察机关在环境刑事案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的不同角色定位与具体职权分配。
王慧副教授认为,《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条款要做好与民法典第1234、1235条的衔接。而且,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具体追究应回归环境法典,明确司法权与行政权如何有效衔接、行政机关监管权如何行使的问题,强调政府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的监管与最终兜底责任,以更好解决公共利益损害问题。
我院研究生刘丽霞从实务视角分享了代理土壤污染受害者进行民事诉讼的经历。她指出,在实践中,健康损害与污染间的因果关系证明及环境集体诉讼的实施仍存在诸多难题, 现有法律途径在解决土壤污染修复与赔偿问题上仍存在不足,强烈期待《生态环境法典》能提供有效解决方案。
会议最后,冯汝副教授向与会各位老师的深度参与和真知灼见表示感谢。她总结道,本次科研工作坊紧扣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核心难点——法律责任制度的科学构建与跨部门法协同,与会老师们从理论到实务、从实体到程序,提出了大量具有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宝贵意见。期待后续大家在环境法治研究领域开展跨学科研究,携手为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实现美丽中国目标做出贡献。
下一步,法学院将对本次科研工作坊上各位专家提出的系统性建议与条文修改意见进行细致梳理与整合,通过各种途径进行立法建议,力图为《生态环境法典》的完善积极贡献“师大智慧”。同时,本次活动大家相互交流,亦有助于推动我院师生围绕生态环境法典开展学术研究,在该领域孵化和产出更多高水平成果,进一步提升学院的学术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