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何潇老师撰写的论文《违约信赖利益赔偿的理论归位与适用路径》在《江西社会科学》2026年第9期发表。
合同作为权益创设与风险分配的工具,其拘束力基础具有多元性,合同关系在动态发展中呈现利益状态的多样性,法律保护应随之调整以回应权益救济的客观需要。文章指出,信赖利益动态地贯穿合同始终,将信赖利益的赔偿局限于缔约前的状态,并未真正反映其本质。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在合同关系中并非相互排斥,两者只是解释合同价值的不同视角而已。基于合同权利的本质属性、损害赔偿的规范目的,违约信赖利益赔偿具有正当性。在评估违约损害赔偿时,除了直接的经济损失,还应考虑因信赖而可能获得的机会利益。当考虑机会利益时,信赖利益无限接近期待利益的数额甚至可能超过期待利益,两者分别属于两类独立的损害赔偿措施,并非附属关系,对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启动,除须具备基本的构成要件之外,还应当综合衡量规范目的、可归责性等因素予以个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