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几乎是每一个职场人的必经之路,时长通常在一个月到六个月之间不等,用来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互相了解、互相适应。
一般来说,入职的时候,就会约定好试用期的时长,没有试用一半又觉得不合适、延长试用期的道理。就像去买水果,跟老板商量一下,尝一两个试试酸甜还行,一直尝,又不买,这就有点不合适了吧?
但实际上,这样霸道的“顾客”,并不少见。考核不合格、了解还不深入......都是他们“无限试吃”的借口。
近日,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有劳动者遭遇了用人单位的“奇葩操作”。入职两年多,签了5份劳动合同,约定了5次试用期,其中有4次试用期被延长……关于试用期,劳动法到底是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