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化雨,方有桃李芬芳。传道、授业、解惑,四十年来,法学院诸位老师的器识、卓见,乃至为人为学的宽容勤勉,都给予了一代又一代学子在治学、为人方面的塑造。“求学数载,师恩难忘”。正是学院老师们这样的言传身教,才有了学院学子毅然追逐梦想的铿锵之行。
为回顾学院发展历史,总结学院办学经验,天师法学人特设“院庆师说”专栏,邀请见证学院发展的老师与我们交换时间的信物,将自己的祝福与经验赠给法学院以及年轻的“天师法学人们”。我们相信,师长的述说不仅带领我们重温学院不断前行的光辉历程,更留传给身处新时代的我们一种最质朴、最珍贵的财富。
韩志红教授简介:
韩志红,女,1955年出生,教授,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科带头人,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天津市法学会经济法分会会长。韩志红教授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一直进行经济法学和公益诉讼等问题的研究,取得重要科研成果。主要研究方向是经济法学基础理论,先后在《法商研究》、《中国行政管理》、《法学》、《法学杂志》等学科、核心刊物上发表《建立我国的经济诉讼制度》、《经济法权利论纲》、《关于经济法中以“新型责任”弥补“行政责任”缺陷的思考》等论文五十余篇,先后有9篇文章被人民大学复印资料《诉讼法》、《经济法学、劳动法学》、《法理学、法史学》、《宪法学、行政法学》转载。出版《新型诉讼——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和实践》、《经济法调整机制研究》等多部学术专著,主编、参编多部经济法教材。
采访者:田悦(以下简称田)
被采访者:韩志红教授(以下简称韩)
访谈时间:2020年7月16日
四十年前,天津师范大学在天津市率先设立法学本科专业;四十年后,天津师大法学院再启崭新征程续写精彩华章。天师法学院的四十年是开拓进取、风雨兼程的四十年,也是春华秋实、桃李芬芳的四十年。值此即将迎来40周年院庆之际,我接到院里的通知,有幸采访到韩志红教授,从建院、学生教育、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等方面与韩教授进行了访谈。韩教授对于经济法学的研究精深、建树颇丰,话语间充满了对我院学子的殷切期待,令我等晚辈感动不已,备受鼓舞。
一、经济法学习应当“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田:经济法在我国一个比较新的法学部门,在基础理论层面也是百花齐放,但是您创新性地将“社会”作为经济法一大主体,给我们这些后辈学生非常大的启发,请问当时是什么原因促使您想到将“社会”这个主体独立出来的呢?
韩:2007年我和我的研究生赵梅同学合作完成《论“社会”应被视为法律关系的新型主体》,发表在《天津师范大学学报》,被人大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7年第5期全文转载。相对于民法的“个体本位”,法学界公认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社会利益是与个体利益、国家利益并列的第三种利益,但个体利益、国家利益均有明确的利益主体,惟独社会利益的主体是法学研究的空白,这种状况引起的直接后果是社会利益维护的举步维艰。为有效维护社会利益,客观需要将“社会”视为一个真实存在的实体。就如同为维护投资人的利益,降低投资人的风险,将“公司”视为一个真实存在的实体并给予“主体”资格的道理一样。
田:是维护社会利益的需要促使您想要将“社会”作为一个独立主体。
韩:没错。江平、龙卫球二位教授曾说过:立法思想总是以它自以为是的目光挑选应予法律人格化的社会实体,建立以之为中心的法律秩序,以法权形式推入到现实世界。我们认为,为了有效维护社会利益,“社会”为什么不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呢?因为法律关系主体问题不仅是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要问题,而且直接关系到主体利益的法律保护。我们通过对法律关系主体的理论研究和历史考察,不仅指出了“社会”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可能性,而且分析了其本身具有的必要性,从而为社会利益的维护开辟了一条新的思路。我们认为,只有将“社会”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才可以进一步完善并维护社会利益的代表人。明确规定除国家机关作为“社会”的法定代表人外,根据法律的授权,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都可以成为这一拟制主体的代表,行使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社会”的权利,以维护社会利益。
田:我明白了,当“社会”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时候,我们才能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社会利益,比如公益诉讼的方式。我们知道您是第一位提出应当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学者,这在当时有怎样的意义?
韩:法律出版社在1999年出版了我和阮大强老师的学术专著《新型诉讼——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和实践》,《中国律师》1999年第10、11、12期连载了我的学术论文《公益诉讼制度公民参加国家事务管理的新途径——从重庆綦江“彩虹桥”倒塌案说开去》,这本书和多篇论文在法学界迅速引起了广泛影响。我国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其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田: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多年,但在我国一直都没有得到一个很好的适用,您认为最大的原因是什么?是法律规定的问题,还是实务中重视程度不够呢?
韩:公益诉讼在中国已经开始正式起步,可以预料到的是,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则不可能一下子完备起来,由于立法经验的不足,我国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规定开始会比较谨慎和粗略,实施数十年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尚且存在可操作性差的问题,一些重要的诉讼制度和程序都缺乏规定,为弥补其不足,司法机关不得不制定规范性司法解释文件。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更是需要假以时日。因此,公益诉讼的实践活动不可能一下子十分活跃,但我相信前景是光明的。
田:公益诉讼是经济法实施的一个重要路径,您认为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经济立法和实施应该怎样结合呢?
韩:一般而言,任何理论的首要天职是解释所研究的对象,法学理论则是要解释法律及其相应的法现象,而不是自己主观臆造出一套“高大上”的什么东西。学者应当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不应当醉心打造自己完美的“理论体系”,给自己画地为牢。对于经济法学来讲,需要认真对待古今中外的经济立法和经济法的实施,从中找出其规律性,加以分析和概括。
二、“互动式”教育心得
田:咱们法学院走到今年正好是40个年头,40年是一段不短的时间,您作为法学院的元老,见证了学院的发展、壮大,并一手创建了经济法学专业,这期间有哪些让您难忘的人和事吗?
韩:天津师大经济法学专业在2000年获得硕士授予权,2002年开始招生,在天津师大法学中是第一个得到硕士授予权的学科。至今我仍然感谢为此付出巨大努力的政法系主任徐大同先生的鼎力支持和梁津明、贾邦俊两位教授的密切合作。
田:作为教学督导组组长,您一直坚持对青年老师进行教学督导,您在教学方面有什么心得和体会吗?
韩:我一直不喜欢在课堂教学中自始至终的搞“一言堂”教学。耶鲁大学的门口两侧各有一组浮雕,描绘的是老师给学生上课的情景,一组是台上老师侃侃而谈,台下学生昏昏欲睡;另一组正好相反,老师酣然大睡,而学生却在台下争辩得不可开交。显然我喜欢后者。为此,我常常思考高校法学教师应当教什么,怎样教的问题,并摸索出一系列措施以实施“互动式”教学,目标是探索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教学模式,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我曾在2006年发表文章《我是如何在法学教育中搞启发式教学的——讨论式教学和案例教学初探》,发表在《中国教育导刊》。
三、祝福与展望
田:在经济法学百家争鸣的背景下,我们在学习经济法过程中会出现一些困惑,您觉得在研究生阶段,我们这些经济法学的学生们应该从哪些方面来提高我们的能力呢?
韩:比较而言,当一名经济法学的研究生确实不容易,经济法不仅部门法众多,而且经济法基础理论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不过,各学科研究生提高能力的方法应当是一致的,那就是要主动参与社会实践,积极将自己投身于社会这个大舞台,“多写”、“多做”,不要仅仅满足于在学校中博览群书和完成作业。
田:法学专业建立40年以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学院培养出许许多多优秀的学生,您觉得是什么精神在支撑着一代代天师大法学人不断前进?
韩:可以凝聚为八个字:勤勤恳恳、兢兢业业。
田:今年是法学专业建立40周年,对于咱们法学院未来的发展,您对法学院有什么期盼或者祝福的话想对大家说吗?
韩:期盼天津师大法学院百尺竿头更进一步!祝福所有的老师(退休老师)、毕业生、在校生身体健康、心想事成!
(采写:田悦,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2019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