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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友苏教授做客法学院“君辉”讲坛
2023-11-02 09:01  


20231029日,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君辉”法学讲坛第六讲在我校会议中心中报告厅举行。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省社会科学院二级研究员周友苏教授以“资产支持证券虚假陈述民事纠纷的法律适用——兼析全国首例资产支持证券欺诈发行案”为题作了报告。讲坛由法学院院长郝磊教授主持,天津市法学会商法学分会会长万国华教授、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主任薛浩律师和我校法学院王喜荣老师作为与谈人。我院师生、天津市法学会商法学分会会员、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务部门专家等150余人参加了此次讲座。

讲座开始前,郝磊院长对周友苏教授的到来表达了热烈的欢迎,并向同学们介绍了周友苏教授的基本情况和学术成就。周友苏教授长期致力于公司法、证券法的研究,学术造诣深厚,在学界有着广泛的影响力。他指出,周老师的讲座会为大家带来启迪和收获,使我们对资产支持证券这一新类型证券的基本原理与法律适用有更深入的理解和把握。

周友苏教授向同学们介绍了全国首例资产支持证券欺诈发行案。该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目前仍在二审过程中,周教授与老师和同学们分享了对该案一审判决的思考。周老师的报告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资产支持证券基本原理,第二部分为案情简介,第三部分为法律适用分析,第四部分为结论。

第一部分,周教授利用图表清楚详细地讲解了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原理,即以原始权益人为主体,将其所有的原始基础资产转让给特殊目的载体(SPV),此时该基础资产在法律上的性质为信托财产,以信托财产为支撑发行证券,并需要管理人、托管人以及中介机构为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法律服务以及相应的信用增级。周教授还指出资产支持证券有三点功能:第一,资产支持证券是利用证券工具来实现市场直接融资的方式;第二,资产支持证券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在未来能够产生持续稳定收益的资产提前变现的方式;第三,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激活存量资产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资本运营方式。周教授还介绍了资产支持证券的主要环节,即:基础资产选择、资产转移、信用增级、发行证券以及支付对价。周教授认为,资产支持证券也类似债券,由管理人向证券持有人还本付息。

第二部分,周教授对该案件进行了简要介绍并提炼出四项争议焦点。第一,在法律适用上,本案是否适用《证券法》,资产支持证券在2005年《证券法》中列举为证券品种,因此不属于《证券法》规制范围。若不适用,是属于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合同责任是否应适用《合同法》;第二,在因果关系上,邮储银行作出投资决定与灯都公司欺诈行为是否存在交易因果关系,如果基础资产真实转让给专项计划或海富通,交易发生于海富通与邮储银行,邮储银行与灯都公司之间不存在交易关系;第三,在过错推定上,华泰证券作为财务顾问、金杜所作为法律顾问、中诚信作为评级机构,对包括基础资产在内的专项讲的审查是否尽责和存在过错,是否适用证券法上的过错推定原则;第四,在责任分担上,私募证券中合格投资者是否应当对投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如何看待“买者自负”。

第三部分,周教授利用大量篇幅进行法律适用分析。周教授列举了资产支持证券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并认为不能简单套用《证券法》。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人的认定问题上,对于特殊目的机构SPV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人、受益者作为发行人、原权益人作为发行人做了比较与评析。周教授认为,“买者自负”的前提是“卖者尽责”,如果没有尽责,就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资产支持证券在发行环节有其显著的特点即只能采取私募的方式进行,而《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证券法对公众投资者的保护精神,但周教授认为本案中邮储银行作为投资者具有比中介机构还要强大的市场调研能力,那么邮储银行要求中介机构承担责任可能会违反公平原则。周教授认为,《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在规定认定虚假陈述条件的同时,也有对预测性信息的安全港的规定,如何把握虚假陈述认定的宽容“度”,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来作出分析,对中介机构的要求也应当与对投资者的要求基本对应。

第四部分,周教授提出三个重要观点:第一,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不同于股票和公司债券典型证券的特殊性,因此涉及资产支持证券的纠纷,不能简单地套用《证券法》和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第二,学界、业界和司法界应当加大对具体案件中反映出来的问题的研究力度,为正确处理资产支持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提供更多更好的建议;第三,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应针对资产支持证券的特点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操作规则和纠纷解决的司法解释,推动国务院早日出台资产支持证券的行政法规。

周友苏教授讲座结束后,万国华教授、薛浩律师以及王喜荣老师进行了评议。

万国华教授从证券法中证券的类型、如何掌握证券法立法的理念、如何兼顾效率和公平、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的主体是否要一一对应、法律体系的构建基础、融资端和投资端是否应当对称、如何利用中国特色来理解具有技术性的法律以及投资者的安全等八个方面对周教授的讲座进行了独到评议。

 

薛浩律师从实务的角度出发,认为虚假陈述案件的关键性问题还是法律适用的问题,判决实际上是司法适用当中的最后一环,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依据。而全国法院审理金融案件的会议纪要,虽然从立法级别上来说相对较低,但在实务工作中,往往级别越低的文件,更能代表法院的立场,因此适用起来也更加直接。薛浩律师鼓励同学们不要担心做律师会承担责任,他认为我们的国家、社会以及资本市场会发展得越来越好。

王喜荣老师认为,从最高院的态度来看,谁受益谁是发行人。本案中,灯都公司是受益人,从理论上来说是有争议的,但从结果来看,灯都公司作为造假的始作俑者,承担责任也是合理的。他还认为,中介机构在目前证券市场上的定位来看是“看门人”的职责,虽然拿到的报酬较低,但仍需要承担责任,既然选择接受业务,就不能以拿到的报酬低为由降低工作质量。并且邮储银行是合格投资者,没有尽到适格审查的义务,应当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王老师认为,判决产生的争议归根结底是证券法的定位不同,只注重发行的规范,而忽略了交易规则,导致了社会上对于证券认知是一个不信任的态度,我们应当对证券法和市场发展越来越好抱有希望。

郝磊院长最后做了总结,他认为,聆听报告能够感受到周老师深厚的理论功底和精湛的实践经验。作为证券法大家,周老师对于案例的分析与把握高屋建瓴,为同学们开展学术研究做了非常好的示范。大家面对实践中的复杂案件应当学会像周老师一样梳理案情、提炼问题、厘清思路、分析论证。唯其如此,才能更好适应未来工作的需要,成为合格的法律人。

   “君辉”法学讲坛由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旨在打造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品牌。通过延请著名学者做客讲坛,不仅浓厚了我院的学术氛围,而且深化了我院与实务部门的沟通交流,达到了“双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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