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5日晚,由我院和中联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中联法学讲坛”第一讲在我校会议中心中报告厅举行。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欧阳本祺以“数据信息犯罪的法律适用”为题作了报告。讲坛由法学院院长郝磊教授主持,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王彦强教授和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办公室主任杨仲凯律师担任与谈人。法学院副院长郭明龙教授、吴占英教授、刑法教研室主任王海军教授、张晶副教授、姚学宁、李浩天等老师以及我院师生150余人参加此次讲座。
郝磊院长对欧阳本祺教授的到来表达了热烈的欢迎,并高度赞扬了欧阳教授在刑法学,尤其是在网络犯罪领域的深厚造诣。
报告伊始,欧阳本祺教授从刑法的指导目的出发,明确了对于计算机犯罪、数据犯罪行为,首要任务是确定其犯罪法益。针对数据法益的内涵,他深入剖析了刑法学理论与实务中存在的三种主要分歧:数据财产说、混合法益说以及数据安全说。欧阳教授指出,数据财产说未能准确反映行政犯的构造,可能混淆数据与信息内容的关系,从而不当地缩小了数据犯罪的处罚范围。同时,他认为混合法益说未能清晰界定各个法益之间的关系,对于深化理解数据犯罪并无助益,从解释论角度看存在以偏概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欧阳教授表达了对数据安全作为数据犯罪法益的赞同,但主张对数据犯罪的安全法益进行更为细致的辨析和修正。他强调,数据安全应涵盖数据静态安全和数据动态安全两个方面,并从我国《数据安全法》的规定出发,指出数据静态安全说的片面性以及数据动态安全的合理性。从功能角度看,数据安全既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目的法益,也是信息内容的手段法益。欧阳教授进一步提出了数据犯罪的双层法益观。他从技术构造的角度分析了互联网的物理层、逻辑层和内容层,指出每个层次分别对应刑法中三类不同的法益,构成三类不同的犯罪。在探讨数据和信息的关系时,他揭示了三种事实与价值的分离,并详细阐述了“物质—数据—信息—利益”的关系格局。在个人信息犯罪这一数据犯罪的重要治理领域,欧阳教授强调信息内容法益应作为目的背后的层法益,而数据安全法益作为手段的阻挡层法益应受到比例原则的限制。他通过手机号码属性、IP地址信息属性、cookie信息属性的具体分析,阐明了数据犯罪的双层法益构造及其背后的比例原则,这对于澄清数据犯罪理论与实务中的争议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最后,欧阳教授就个人信息的识别性标准提出了独到的见解,指出应从识别目的、识别能力、识别后果、识别概率四个方面来界定个人信息。这一观点为理解和处理个人信息犯罪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王彦强教授与中联律师事务所天津办公室主任杨仲凯律师作为与谈人,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与探讨。王彦强教授对数据犯罪的概念进行了深刻的剖析。他指出,在刑法体系中,数据与计算机信息系统紧密相连,而信息则与公民个人权利保护息息相关。这一观察引发了他对数据是否应成为第三类独立保护体系的深思。此外,王教授还指出,民法中数据定义的缺失,仅存在信息的概念,这引发了对数据是否应被视为新兴权利加以保护的讨论。他认为,这是一个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深入探讨和明确的问题,并呼吁法律界加强研究,以更好地应对数据安全带来的挑战。
中联律师事务所天津办公室主任杨仲凯律师则指出,数据信息犯罪并非新近出现,而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一直存在并持续演变。他从早期的互联网行为引发的法益讨论,到信息交换价值的独特性及其时效性,都揭示了数据信息犯罪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同时,个人信息保护也是刑法关注的焦点,涉及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而数据犯罪的隐蔽性、科技性等特点则给实际办案带来了诸多挑战。我院刑法学硕士研究生江梦凡也表达了自己在理解数据信息犯罪与传统网络犯罪之间区别时的困惑。她之前尝试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去解释两者的不同,但仍觉得不够清晰。欧阳教授对此进行了解答,他指出数据犯罪和网络犯罪是两个相关但有所区别的概念。网络犯罪的概念出现较早,涵盖范围较广,包括以网络为对象或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甚至包括传统犯罪的网络化。而数据犯罪则是在数字时代,特别是大数据时代出现的一种以数据为对象的特殊犯罪类型。尽管两者有时存在交叉,但数据犯罪更专注于以数据为核心的犯罪行为。在刑法学中,需要更细致地区分这两种犯罪类型,以法律标准为依据,而不仅仅是基于犯罪对象或习惯来进行分类。
郝磊院长总结道,今天的报告有助于同学们更好地理解新时代的新型犯罪,特别是数据信息犯罪,并能够为大家开展学术研究提供有益的示范和指引。同时,他希望大家向欧阳院长学习,自觉围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展开深入系统研究,为推动我国新兴领域法治建设奉献自己的智慧力量。
“中联”法学讲坛由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与中联律师事务所天津办公室共同主办,其旨在通过邀请国内外著名学者开展学术讲座搭建学术交流的有益平台,进一步深化院所的有效合作,促进理论与实践的有机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