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6日,由我院主办的“法学讲坛”在我校京津冀教师发展协同创新中心B区小报告厅举行。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喻海松以“刑事司法解释的实践逻辑”作了报告。讲坛由法学院院长郝磊教授主持,刑法教研室主任王海军教授担任与谈人。我院刑法教研室高丽丽副教授、姚学宁、李昊天等老师,科研秘书晁晓军老师以及法学院学生共180余人参加此次讲座。
郝磊院长对喻海松副主任的到来表达了热烈的欢迎。他指出,喻海松副主任致力于刑事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以及案例库的建设,在法学领域造诣深厚,曾在《中外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等众多权威法律期刊上发表数十篇学术论文。此外,他还出版了《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司法适用疑难解析》、《实务刑法评注》等多部专著。非常荣幸能够邀请到喻海松副主任为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师生进行专题报告。
喻海松博士首先介绍了自己在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的工作经历,其中重要的一项任务就是参与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汇聚法院系统对于立法的所有意见。他强调,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可以并且应当作为裁判的依据,与规范性文件、指导性案例等在裁判理由部分的引述有着明显的区别。为了更清晰地阐述当前刑事司法解释的形式种类,喻海松博士以1997年刑法为界限,将司法解释划分为两个阶段,并详细解释了“解释”、“规则”、“规定”、“批复”和“决定”等在不同情境下的应用。他特别强调了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性,指出司法解释虽然具有相对稳定性,但面对司法实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仅凭司法解释无法完全覆盖所有情况,因此规范性文件成为必要的补充。喻海松博士指出,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确保审判环节的公正性和效率已成为关注焦点。他强调,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意味着以法院为中心,而是要求在法官主持下,控辩双方积极参与,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在这一过程中,侦查取证环节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喻海松副主任还深入探讨了刑事司法解释的制定机关、制定流程以及编纂、修改、废止司法解释的具体程序。他特别提到了联合司法解释的重要性,指出这是为了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罪名规定上可能存在的分歧,以维护国家刑事法治的统一性。在谈到刑事实体司法解释与程序司法解释的差异时,他从两部法律的贯彻实施体系、条文解释空间以及创制与适用模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他强调,在司法实务中,主观解释应成为基本立场,并属于首要的解释步骤。虽然立法精神的存在是客观事实,但对立法精神的探究却是一个不懈的追求。最后,喻海松副主任指出,司法解释需与时俱进,但并非随意更改法律。司法机关应谨慎、负责任地处理法律解释挑战,遵循法律原意和精神,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解释,并完善司法解释机制,确保其科学性、合理性和权威性。这样做不仅有助于服务司法实践和人民需求,还能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公信力。
刑法教研室主任王海军教授作为与谈人,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探讨。王海军教授对喻海松副主任在刑事司法解释领域所展现的深厚学术功底、丰富实践经验以及全面系统的讲解能力表示了高度赞扬。王海军教授指出,喻海松副主任不仅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更能够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这种非凡的学识令人钦佩。在专题交流过程中,针对喻海松副主任特别强调的主观解释和立法本意问题,王海军教授提出立法精神和立法本意应与时俱进,新时期的刑事司法解释更应注重现实生活实践,这对于纠正人们对刑事司法解释的认识偏差或误解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指出立法精神最终要具体到法条的规范保护目的和法益保护层面,并有效指导罪名构成要素的实质解释,实现刑法对社会生活秩序的适当介入和妥当调整。
郝磊院长进行了总结发言。他表示,尽管时间紧迫,但喻海松副主任带来的这场精彩报告视野宏阔、内容丰富,让人受益匪浅。喻海松主任高质量的学术报告不仅为大家开展理论研究提供了有益的指引,更为实践中准确适用司法解释廓清了思路。郝磊院长诚挚地邀请喻海松副主任今后能够经常莅临我院进行指导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