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课题认为,权利保护必要是法院对原告诉讼请求加以审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是行政审判实践受理案件的考量因素。但是,权利保护必要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上并无明文规定,其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的不足也有悖于诉权保障的精神。权利保护必要的引入契合我国行政诉讼权益保障的宗旨和诉讼类型化的发展趋势,也是诉权行使的内在界限和提升诉讼效能的重要举措。权利保护必要的审查标准较为多元,包括诉权行使的诚实性、必要性、效率性和适时性。司法实践应当谨慎认定滥用诉权,审查诉权抛弃的有效性,全面考察权利保护是否无用或多余。权利保护必要应在立案后加以审查,且审查次序相对于其他诉讼要件具有备位性,审查强度不宜过高,并应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