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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谢鸿飞研究员做客我院“中联”法学讲坛
2025-09-22 17:50 王姗姗 

 


 

 

2025920上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博士生导师谢鸿飞研究员应邀做客我院“中联”法学讲坛,民法典的双重法律地位及其法秩序效应为题作学术报告。讲座由我院党委副书记、院长郝磊教授主持,我院党委委员、副院长郭明龙教授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天津办公室高级合伙人李婷律师担任与谈嘉宾。我院研究生本科生150人聆听了讲座。

讲座开始前,法学院院长郝磊对谢鸿飞研究员做客我院“中联”法学讲坛表达了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简要介绍了谢鸿飞老师的学术成就重要贡献

 

谢鸿飞老师的讲座共分为五部分。他首先指出,《民法典》作为一部基础性法律的地位及其效力,其最具辨识度的标志是其“典”之名,并由此引申分析探讨了我国进行法典编纂的条件。其次,谢鸿飞老师阐释《民法典》何以为典,理由包括:《民法典》具有原理性,拥有自然法的品格,是社会正常运行的原点;《民法典》具有完备性,是调整社会关系类型最多的法律;《民法典》具有体系性,建构了立法宗旨,明确了七大基本原则,在设置具体规则时,尽量采用总则-分则纵深结构。再次,谢鸿飞老师提出了《民法典》作为基础性法律的理据。《民法典》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着根本性、全局性地位,对国家治理、社会运行和法治建设起着基础性支撑作用,《民法典》适用的普遍性和重要性、内蕴价值的全面性、治理机制的综合性共同构成了其作为基础性法律的正当性。复次,谢鸿飞老师分析了《民法典》对特别民法的接纳与制约,重点分析了《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与《民法典》的关系。最后,谢鸿飞老师提出了《民法典》与公法的沟通与对峙,从界定公权力介入民事关系的范围和程度、立法机关应承担《民法典》规定的立法义务、行政给付义务转嫁由私法主体承担必须有正当理由、恪守宪法和民法中的平等原则等四个方面展开深入剖析。谢鸿飞老师总结时强调,法典化时期的民法典不只是一部法律,而是表达民族诉求的史诗。

与谈环节,中联律师事务所天津办公室高级合伙人李婷律师指出,民法典的成功之处在于其作为一种社会秩序被社会认可并奉行,并向与会人员分享了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与自然人预判之间存在的出入、诉讼时效适用等具体案例,期间与谢鸿飞老师就法定继承人的确定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交流。

郭明龙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性发言,他特别提醒同学们要关注和思考谢鸿飞老师讲座的两个重要切入点,一是《民法典》何以为典,即它具有整理法律关系的功能,通过法典化把比较成熟的观念作为法律固定下来,以规范和指引民事主体的活动;二是《民法典》作为基础性法律与宪法之间的关系,并强调《民法典》调整的法律关系具有全面性,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需要重视其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实施。

提问环节,同学们就民法的法源、继承法等问题与谢鸿飞老师进行了交流。

中联法学讲坛是法学院与上海中联(天津)律师事务所共同合作的学术交流平台。该讲坛自2024年开启,旨在邀请国内外著名学者开展学术讲座,进一步深化协同育人,促进法学理论研究与实践的有机融合。恰逢法学院建院45周年之际,著名法学家谢鸿飞研究员受邀到校讲座,不仅激发了同学们的学术兴趣,拓展了学术视野,而且进一步加强了与国内法学界的沟通交流,有助于更好的提升学院的学术影响力,无疑为学院生日献上了一份沉甸甸的厚礼。

 

(文/图 王姗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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